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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全国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


发布日期:2008-01-31 00:00:00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务)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:

水利部于2007年初布置在全国开展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后,各地高度重视,积极组织开展工作,目前基本完成河流数据整理工作。为做好下一阶段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工作,根据各地开展的情况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地对下发的本省份河流数据(随本文下发)要进一步核实,并将核实后的河流数据于2008年2月20前上报。

二、各地在核实上报河流数据后,应立即开展电站数据的录入工作,并进行相关审核,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和黑龙江6省(区)于2008年3月15日前上报电站数据(数据库软件生成的数据包),其它省份于2008年4月1日前上报。

三、各地的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和农村水力资源“十一五”和2020年开发规划报告,应进行省内预审并修改完善后上报。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和黑龙江6省(区)于2008年4月底前上报报告电子版,其他省份于2008年5月底上报。

四、为保证各省(区、市)调查评价成果的科学合理,届时我局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总院,组织有关流域机构分片对各地成果进行审查。各地要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,并在审查后20天内将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和农村水力资源“十一五”和2020年开发规划报告各10份上报我局。

联系人:张大顺 付自龙

电 话:(010)63202950 63202940

E-mail:ZDSLLH1@sohu.com FUZL@mwr.gov.cn

QQ:806301473(张大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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